【安全注意-骑行】新乡市第二十二中学关于禁止学生骑行电动车致家长的一封信
发布时间:2023-09-29    浏览:566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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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家长朋友们:

您好!

近年来,道路上汽车、电动车等交通工具逐年增加,而学生违法违规骑自行车、电动车上、下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,已严重威胁到学生的生命安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 规定:“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;驾驶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车必须年满 16周岁。”因此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、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。为保障学生上下学和出行安全,请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,做好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监管,严格约束自家孩子不得骑电动车,更不允许搭载他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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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  很多中学生骑电动车,完全是出于攀比的心理,虚荣心作祟,盲目跟风,不利于学生健康品行的培养。

02  电动车虽便捷,但稳定性和安全性能不如自行车,中学生遇到紧急事件时的控制能力弱,容易导致惨剧的发生。

03  中学生往往性格冲动,骑行电动车一般车速很快,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。

04  有的学生骑电动车还经常搭载其他同学,如若因骑车带人引发交通安全事故,引发矛盾纠纷,给彼此家庭带来伤害。

 05  少数中学生骑电动车时喜欢在路上玩漂移、比赛超车,做出一些非常危险的动作,既危及了自己也危及到他人的生命安全。

 06  有的学生往往不熟悉交通法规,没有做到文明出行,经常出现超速、超载、逆行、带人、随意占用机动车道、随意变更车道、不遵守交通信号通行等行为,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。

07  中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,骑行电动车时往往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(如戴头盔)。一旦发生危险,容易酿成惨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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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骑自行车,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。

 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、电动车酿成事故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188条规定,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,监护人如果尽到监护责任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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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我校学生不准骑电动车上、下学。请家长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教育、督促和管理。

 2.发现骑电动车的学生,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。教育之后仍然骑行电动车的,学校将约谈家长,到校共同教育。如经多次家校沟通、共同教育,学生仍坚持骑行电动车的,甚至出现飙车、漂移、搭载多人等危险行为的,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,请家长理解配合。

3.家长骑电动车带孩子外出时要注意遵法守规,做好榜样,佩戴好安全头盔、遵守交通规则、不违法载人、行至岔路口注意观察交通路况等。

 4.学校提倡学生步行、骑自行车和坐公交车。学生年龄小或家校距离远的,可由家长接送。事关学生生命安全,请家长做好教育引导,不准学生骑电动车上、下学。周末、假期、放学后,家长也要禁止不到16岁的孩子骑电动车,不到18周岁不驾驶机动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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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出台有关制度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,希望各位家长为子女的安全着想,配合学校做好工作,教育子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,从源头杜绝学生驾驶电动车辆。期望在我们共同努力下,孩子们都能安全健康、快乐成长!